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自强
全年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起,罚没款.01万元。4月22日,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年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外贸出口等多领域、多部门查处的案件。
年,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共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起,同比增长8.22%;罚没款.01万元,同比增长9.5%,立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46起。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网络主动监管网站余家,对网络文学、音乐、视频、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网络资源实施网检余次,关闭网站6家,删除侵权盗版链接8条,立案查处相关案件6起。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办农业领域违法案件起,罚没款万元。青岛海关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批次、涉及货物数量件、货值余万元,查办的知识产权案件连续14年入选“全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青岛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技术委托开发、技术培训、委托创作、合作创作、特许经营等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3起,同比增长2.6倍;争议标的.94万元,同比增长48.8%。
青岛市公安局成功侦破省公安厅督办案件1起,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4起,捣毁制假售假窝点65处,抓获犯罪嫌疑人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涉案价值.23万元人民币。
青岛市检察机关全年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审查逮捕案件21起32人,批准逮捕7起9人,不批准逮捕14起23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64起人,提起公诉47起95人,不起诉9起24人,法院同期判决60起人。
青岛市法院系统年内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起,同比上升23.27%;审结2起,同比上升2.7%。青岛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起,结收比%。
青岛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涉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IPTV”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某公司出口假冒“LV”“VERSACE”“GUCCI”涤纶印花布等多领域、多部门查处的案件。
1.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喜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系第号“喜力”商标、第G号“Heineken”商标、第G号“”商标、第号“”商标、第号“”商标、第G号“”商标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被告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赣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啤酒产品上使用“喜力啤酒”、“喜力”、“QINGDAOXILI”等标识,并标注“荷兰喜力百惠酿酒有限公司”、“中国·青岛喜力啤酒有限公司监制”等。被告张某某为青岛某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4号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为啤酒包装盒,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基本一致。原告认为,三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侵害原告商标权和字号的.4号外观设计专利。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且被告张某某申请的ZL.4号外观设计专利与被告生产产品的外包装极为近似并使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如不禁止其使用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万元,被告张某某不得实施ZL.4号外观设计专利。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IPTV”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天猫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在全球的独占、专有版权和转授权的权利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天猫公司授权原告优酷公司通过“优酷平台”独家向社会公众提供上述电视剧。原告发现被告青岛某公司、北京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合作运营的某平台,向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平台上播出涉案电视剧《春风十里不如你》系未经原告许可,以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观看涉案电视剧的行为,属于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虽然涉案电视剧是在某平台播出,但是在该平台“优朋专区”内播出。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优朋专区”内的影视作品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且被告北京某公司亦认可该电视剧由其提供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涉案电视剧系由被告北京某公司提供。法院结合涉案电视剧的知名度、原告取得授权的成本、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北京某公司每集赔偿原告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40集合计万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撤回上诉。
3.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抗诉从缓刑改判实刑案
基本案情
年1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个人经营的店铺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箱包、腰带等商品。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店铺中查获待售20余类余件假冒“LV”、“PRADA”、“MiuMiu”、“CHANEL”等品牌的箱包,货值共计人民币余万元。年11月25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青岛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确有错误,于年12月11日提出抗诉。年5月13日,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年7月27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4.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诉杨某青、杨某伟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年至年10月,杨某青、杨某伟经营青岛神舟服饰有限公司期间,在未取得相